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阜阳市第七人民医院
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阜阳市人民医院
中国中铁阜阳中心医院
宿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及精神损失合计60125.63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20元(已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负担54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担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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