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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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928执458号 何家园、罗丹: 申请执行人何家园与被执行人罗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8民初2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丹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家园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丹支付劳务工资7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丹已向本院缴纳案件标的款7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8执45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13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