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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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租金12500元、押金4000元,共计16500元; 三、变更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3民初34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经营损失补偿款64552.4元、装饰装修补偿款66468元,共计131020.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0750元,减半收取537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9395元,由***负担3112元,***负担6283元。二审案件审理费10750元,***负担8333元,***负担24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