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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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51391.51元; 二、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20490.11元(截至2020年7月9日);后续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从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上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按先本金,后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顺序冲还; 三、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