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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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号车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54795.25元,施救费6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路产损失1420元;在货物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4000元;

三、上述各项费用共计69215.25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汇款至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行号:×××,账号:×××,汇款时注明(2019)内0924民初1231号。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计76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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