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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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3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3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限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巴中市正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080975.06元”为“限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巴中市正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906119.09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71元,由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巴中市正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71元,由巴中市正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