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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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村东大街支行;账号:×××)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村东大街支行;账号:×××)偿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1元,由***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