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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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欢颜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申请人欢颜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9,780.10元及相当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开户行、账号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