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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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范支行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24日起算至2020年9月16日,利息以19×为基数,按月利率13.89‰计算;自2020年9月17日起以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89‰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计166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49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