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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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01年1月5日起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91元,由原告负担11046元,被告***负担11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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