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借款本金21××元及截止2020年5月8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903.01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75‰计算的利息;

被告***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因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被告***、被告***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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