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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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偿还原告***借款1350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 二、被告周**自2020年1月1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15%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周**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