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众麟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众麟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六团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润21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案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0元,由被告新疆众麟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