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951.47元、支付利息3730.67元(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合计58682.14元;被告***按照约定的逾期月利率9.7875‰向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之间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