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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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滁州市荣昌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滁州市荣昌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0万元自2016年4月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4.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63元,由被告滁州市荣昌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