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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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300000元本金利息24000元;2019年2月250000元本金利息5000元;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200000元本金利息64000元;2020年7月12日至8月19日利息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起诉时(2020年7月1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3元,由原告***负担86元,由被告***负担28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