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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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盛建材商行欠付货款355690元; 二、被告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盛建材商行违约金106707元; 三、被告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盛建材商行律师代理费39191.76元; 四、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盛建材商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3.97元(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盛建材商行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7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