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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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商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商混分公司支付材料款522405元、利息29408.64元、违约金18672.15元,以上合计570485.79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巨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商混分公司对被告喀什华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4.8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