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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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即:解除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向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7日的房屋租赁费1,117,265.96元、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履行合同保证金50,000元、驳回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与水磨沟区南湖南路御明园家具店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驳回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御明园家具店支付房屋租赁费1,117,265.96元诉讼请求、驳回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御明园家具店支付滞纳金1,121,807.89元的诉讼请求、驳回***要求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15,632.8元的反诉请求、驳回***要求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1,040,000元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向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7日的滞纳金1,069,298.89元为:***向新疆水清木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2,350元。 一审本诉诉讼标的2,239,073.94元,给付标的1,369,615.96元,给付标的站诉讼标的的61.17%,一审案件受理费24,712.59元(水清木华公司已预交32,882.05元),由***负担61.17%即15,116.69元、水清木华公司负担38.83%即9,595.90元;反诉诉讼标的2,105,632.80元,给付标的50,000元,给付标的占诉讼标的的2.37%,反诉案件受理费11,822.53元(***已预交23,645.06元),由水清木华公司负担2.37%即280.19元、***负担97.63%即11,542.34元。二审案件上诉标的3,424,931.69元,给付标的816,948.89元,给付标的占上诉标的的23.85%,二审案件受理费34,199.45元(***、御明园家具店已预交58,672.04元),由水清木华公司负担23.85%即8,156.57元,***、御明园家具店负担76.15%即26,042.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