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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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1120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3月21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自2021年3月21日至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计789元,诉讼财产保全费770元,共计15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1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