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鸿兴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太阳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115执84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兴利源科技发展有限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115执84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兴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时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太阳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太阳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北京鸿兴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太阳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3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太阳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租金3522360.48元、房屋占有使用费337572元、违约金1012716.23元、案件受理费119021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太阳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执行并发还申请人北京鸿兴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太阳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兴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太阳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兴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租金3522360.48元、房屋占有使用费337572元、违约金1012716.23元、案件受理费119021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清偿10000元,剩余案款尚未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兴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太阳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兴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太阳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太阳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兴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鸿兴利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太阳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鑫审判员马元凯审判员任爱平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李少华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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