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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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3民终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河县伟芳商贸有限公司,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3民终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河县伟芳商贸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女,**94年11月**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上诉人五河县伟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2924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伟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华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伟芳公司的公众号从未提供影视作品《攀登者》(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直接播放服务,点击伟芳公司公众号下方“VIP视频”跳转至第三方链接“娱乐导航”。用户需在该第三方网站的搜索栏输入指定的影视作品名称才能根据搜索结果点击播放。播放页面注明了播放来源为“爱奇艺”“优酷视频”“腾讯视频”等网站。伟芳公司设立连接时,无从知晓第三方网站是否包含涉案作品及是否拥有授权。且伟芳公司在设立连接后很短时间就自行断开了连接,伟芳公司未获取任何收益,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一审判决赔偿缺乏事实基础。伟芳公司未给华视公司造成损害,且涉案作品已过热播期,用户可在互联网搜索免费观看,伟芳公司不具备侵权要件。华视公司以诉讼手段进行谋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华视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伟芳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合理合法。前程序_原告方诉求华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伟芳公司立即停止对华视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物联网服务购物商城”中提供作品《攀登者》的在线点播业务;2.判令伟芳公司赔偿华视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公证费及律师费20000元。一审庭审中,华视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伟芳公司赔偿华视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公证费5000元。前程序_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华视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1.片名:《攀登者》。2.片尾署名:出品: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影寰亚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高晟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麦特文化发展(宜恩)有限公司、北京安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华文映像(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阿里巴巴影业有限公司、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峨眉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鸣涧影业有限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电视剧制作有限公司、北京酱油熊动漫文化有限公司、奕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邦汇影业有限公司、珠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广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天幕星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翊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柏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3.授权链条: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安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影寰亚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高晟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文映像(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出具、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阿里巴巴影业有限公司、麦特文化发展(宜恩)有限公司、峨眉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珠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鸣涧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广电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电视剧制作有限公司、上海天幕星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酱油熊动漫文化有限公司、华翊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奕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柏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邦汇影业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确认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独占专有的除《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收益权、署名权以外的与该电影有关的著作权及其他任何权益,授权期限为永久。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声明书》,声明仅享有联合出品方署名权。2019年8月30日,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19年8月30日起,直至授权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首个公映日期满10年之日止。2019年8月30日,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视作品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授权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首个公映日后第46天起,直至授权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首个公映日期满10年止。2019年8月30日,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视作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授权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首个公映日后第46天起,直至授权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首个公映日期满10年止,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区域(不含港、澳、台)。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播出规则确认书》显示,电影《攀登者》全国院线上映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华视公司提交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20年6月12日出具的(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739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3月12日,华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杰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其提供的HONOR20LITE手机进行取证操作。将该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并连接至公证处的网络,点击手机桌面“应用市场”,搜索并安装“微信”APP,输入账号密码登录微信,微信内搜索并关注“物联网服务购物商城”(微信号:×××)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显示为蚌埠市博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众号简介:我们整合多久电影网站资源,同步更新,争取让大家看到每一部想看的电影。点击进入该微信公众号,点击任务栏“VIP视频”“免费看电影”,跳转至“掌上TV_最新电影_最新电视剧_热门电影”页面,点击在线搜索,在“在线搜索_掌上TV”界面中搜索“攀登者”,点击涉案影视作品可直接进行在线播放,播放过程中未见页面跳转。三、其他相关事实伟芳公司提交百度快照及相关网络资料,以证明涉案微信公众号中的VIP视频来自阜新通优科技有限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影视扒片会员VIP在线”,伟芳公司只提供链接跳转服务;微信聊天截屏和公众号后台菜单截图,以证明涉案微信公众号在2020年5月29日已不再提供链接服务;涉案微信公众号收益记录、支付界面、网页分析数据总部及详细数据,以证明涉案公众号收益低。华视公司主张公证费5000元,未提供相关票据予以佐证。另查,蚌埠市博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变更名称为五河县伟芳商贸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涉案影视作品片尾截图、授权材料、公证书及截图、网页及手机截图、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前程序_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华视公司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片尾署名截图、版权链授权文件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华视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行为。本案中,伟芳公司运营的涉案微信公众号在功能上设置了“VIP视频”链接,点击后即进入标有“在线搜索-掌上TV”字样的页面,伟芳公司未能提供材料证明被链网站系合法经营的网站且播放涉案影片具有合法的授权,在此情形下,其应知晓该网站非法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可能性极大仍设置链接,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故其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庭审中华视公司撤回要求伟芳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该项诉求不再予以评述。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能提供证明华视公司的损失或者伟芳公司的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影响力,伟芳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方式为帮助侵权、侵权时间短等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同时,本案华视公司虽主张公证费,但并未提供相应票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其就本案的具体支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五河县伟芳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二、驳回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期间,伟芳公司提交了涉案微信公众号的网页截图和微信截图,用以证明涉案公众号没有粉丝,浏览量少。华视公司对上述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截图可以自行制作,且与本案无关。华视公司提交了优酷、腾讯、爱奇艺、艺恩的网页截图,证明涉案作品属于比较热门的影片。伟芳公司对上述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涉案作品是2019年的、已过了热映期。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均予以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在案证据,认定华视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作品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对此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伟芳公司上诉称其未直接提供涉案作品,仅设置了连接跳转至第三方网站,不构成侵权;上诉称其未给华视公司造成损害,一审判决赔偿缺乏事实基础。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在案证据可知,伟芳公司在其运营的涉案公众号的功能上设置了“VIP视频”链接,点击后即进入标有“在线搜索-掌上TV”字样的页面,伟芳公司未能提供材料证明被链网站系合法经营的网站且播放涉案影片具有合法的授权,其应知晓该网站非法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可能性极大仍设置链接,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其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伟芳公司上诉称其未直接提供涉案作品故不构成侵权,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赔偿数额,因双方未能提供证明华视公司的损失或者伟芳公司的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影响力,伟芳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方式为帮助侵权、侵权时间短等酌情确定经济损失,依据充分,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因华视公司未提供票据证明其主张的公证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华视公司亦未上诉,本院予以确认。伟芳公司上诉以其未造成华视公司损失为由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伟芳公司上诉称华视公司恶意诉讼,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其此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伟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五河县伟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李洹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余丛薇书记员姜棋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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