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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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码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宇信码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1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维,男,196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1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大码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总监,住***。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法视特(上海)图像空间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作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禹静,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华宇信码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北京华宇信码技术有限公司监事,住***。原审第三人:北京华宇信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二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晔,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天玉,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华宇信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信码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就“***、***的职务内容、职务履行状况”未予认定,导致其对“损害公司利益具体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发回重审。***、***的职务履行情况,是认定其相关行为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的关键环节,依法必须查明。***、***、***原审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确实未履行法定职责,且***、***亦对此认可,但原判决仍未进行认定。而事实上,***与***均未尽到上述任何义务,且该二人原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明其已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与***在原审中亦承认未实施“定期召开股东会”“按期向股东提交审计报告并汇报工作”等具体事项,确实存在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过错行为。2.原审法院对“华宇信码审计报告”等应调取的证据未予调取,直接导致其就“当事人过错”“公司损失金额”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依法应发回重审。依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则,对于“应当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未予调取,属于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该审计报告系证明***、***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存在严重履职过错的直接证据;而申请调取的审计报告,可以直接体现两高管对公司财务、经营状况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该审计报告还可以直接体现华宇信码公司的损失金额,并作为判令***、***责任数额的事实依据。3.原判决关于华宇信码公司未遭受相关财产损失的认定错误。事实上华宇信码公司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总金额远远超出本案600万元诉讼标的额。华宇信码公司系2014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1200万元和融资1500万元,账面资产应高达2700万元。但依据华宇信码公司截止2018年6月的单张财务报表,仅仅时隔不到两年,其公司资产仅剩不足600万元,公司资产严重减损超过2000万元。且***、***对此无法予以合理解释;因***、***怠于履行无形资产管理义务,致使华宇信码公司相关专利失效或价值严重减损。“20141002XXX号专利”因未及时答复专利审查意见书,错失专利补正而被“视为撤回”。华宇信码公司2014200XX号、20081011XXX号两个专利均迟延缴费,已产生滞纳金。且即便***、***不具有专业知识,亦不能免除其对公司无形资产所应尽到合理管理、维护义务。不具有专业知识并不构成其怠于管理公司无形资产、放任其损失扩大的合理抗辩;因***、***擅自对公司非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致使公司财务账目与实际不符,使得华宇信码公司面临巨大财务损失风险与诉讼风险。本案“600万元”诉讼请求系结合以上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酌情设立的金额,具有公允性。4.原判决关于“***、***在判决前弥补了此前未尽义务,故二人不具有过错”的审判逻辑严重有违常理,致使本案相关事实认定错误。***、***辩称,***、***、***关于原判决没有查明***、***的职务履职内容的主张是错误的,原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已经就***、***的履职状况进行了审查,原审判决第17页第一段已经明确认定***、***、***应该举证证明***、***是否履职,是否存在过错,华宇信码公司的利益是否受损,只要***、***、***没有证明上述任何一个要件的成立,其诉讼请求均无法得到支持。华宇信码公司述称,同意***、***的意见。前程序_原告方诉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向华宇信码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60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前程序_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华宇信码公司系一家成立于2014年3月2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持股比例33%)、***(持股比例8%)、***(持股比例8%)、华宇软件公司(持股比例51%)。该公司执行董事为***,监事为***,经理为姜正平。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最新版本的《华宇信码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十)审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华宇软件公司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的股东同意可以连任。第十八条规定,监事行使下列职责:(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九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规定,华宇软件公司有权指派代表或审计师,对公司的账目及记录进行审查或审计。第二十三条规定,华宇软件公司有权对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应当配合认缴出资最多的股东进行年度审计。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营业年度开始后的2个月内将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在每季度开始后的10日内将上季度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2014年4月15日,华宇信码公司(甲方)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银河联动公司)签订《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项目名称为二维码防伪标签专利权转让,有效期限为2014年4月15日至2034年4月14日。乙方将其部分覆盖的二维码防伪标签及其形成方法,专利号:2008101XXX的专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转让价款总额为680万元。该合同落款处盖有华宇信码公司及银河联动公司公章。华宇信码公司2015年-2018年的资产负债表显示,2015年12月31日,华宇信码公司的资产期末余额为12202272.71元;2018年6月30日,华宇信码公司的资产期末余额为6207189.84元。***、***、***提交华宇信码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2017年7月10日,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华宇信码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交中国及多国专利查询信息三份,第一份查询信息显示:发明名称为部分覆盖的二维码防伪标签及其形成方法,专利号为200810XXX,申请日为2008年6月27日,申请人为华宇信码公司,发明人为***、刘佳兵等五人,该专利状态为等年费滞纳金。该发明专利第13年年费为6000元,缴费截止日为2020年12月28日,该笔费用尚未缴纳。截止至2020年10月27日,当年年费金额及应交滞纳金额总计为6900元。第二份查询信息显示:发明名称为二维码防伪标签,专利号为2014100XXX,申请日为2014年1月21日,申请人为华宇信码公司,发明人为***,该专利状态为逾期视撤失效。第三份查询信息显示:发明名称为一种组合防伪标签,专利号为2014200XXX,申请日为2014年2月25日,申请人为华宇信码公司,发明人为***,该专利状态为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等恢复。***、***、***提交patsnap网站网页截图,显示名称为“部分覆盖的二维码防伪标签及其形成方法”、专利号为CN20081011XXX的专利,其价值评估为190000美元。诉讼中,关于专利号的格式问题,***、***、***称其提交证据中的专利号分别为20081011XXX、20141002XXX和2014200XXXX,专利号中包括“.”,但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结果中却不含“.”。原因为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需要遵循该网站的查询规则,该网站查询页面中提示:“本系统采用精确查询,查询条件中的发明名称、申请号、申请人三者必须填一个。输入的申请号/专利号必须为9位或13位,不需输入字母‘ZL’,并且不能包含‘.’。”根据上述《技术转让合同书》、中国专利查询信息及patsnap网站网页截图,***、***、***欲证明华宇信码公司的“二维码防伪标签”专利权,因***、***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而失效。华宇信码公司的“一种组合防伪标签”专利权,因未缴纳专利年费而失效。华宇信码公司的“部分覆盖的二维码防伪标签及其形成方法”专利权未缴纳年费及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月递增。华宇信码公司受让该专利时的价款为人民币680万元,但截至2020年10月,该专利估值仅剩约633203.5元,减损幅度为90.69%,现专利估值仅剩原专利的9.31%,该专利价值严重减损。***、***、***提交ScanTrust网站网页截图,显示该公司是瑞士一家二维码供应链追踪分析服务提供商,基于专有软件生产的2D二维码图像,与印刷供应商合作将其印制包装,为用户提供打击假冒产品的服务。该公司的竞品信息中显示有华宇信码公司。***、***依据该证据欲证明,ScanTrust公司与华宇信码属于“竞品公司”,ScanTrust公司近四年发展迅猛,已经完成三轮融资。华宇信码公司在2016年后,因***、***怠于履行职务,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导致现在前景不明,经营状况不善,该部分公司发展前景损失属于华宇信码公司的间接损失。***、***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为2018年7月4日,涉及专利号为20141002XXX,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华宇信码公司,发明创造名称为二维码防伪标签。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应申请人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根据专利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针对的申请文件为原始申请文件,审查的结论性意见是: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上述结论性意见,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中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如果申请人没有陈述理由或者陈述理由不充分,其申请将被驳回。***、***就此欲证明201410027850.0号专利的专利申请未能通过的原因在于发明人***,与华宇信码公司无关。***、***提交专利号为200810XXX和2014200XXX的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两页,显示发明专利第13年年费6000元及发明专利年费滞纳金900元于2020年10月6日缴纳;实用新型专利第7年年费120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年费滞纳金300元已于2020年10月26日缴纳。***、***就此欲证明,华宇信码公司已经安排专利年费滞纳金补缴,并申请恢复权利,华宇信码公司不存在无形资产损失。庭审中,关于***、***、***起诉本案是否经过前置程序的问题,***、***、***称曾联系过执行董事***,其完全拒绝股东的指示和要求,一直不召开股东会,也不予提供任何财务信息。***、***、***也跟监事***反映过,***也怠于履行其职责,均系通过电话联络。同时,本案起诉本身就是一种权利的主张,但是至开庭当日,***、***仍然没有尽到任何义务。***、***、***无法履行其他知情权或其他程序,故依据《九民纪要》第25条,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就此问题,***、***称,***、***、***并未举证其曾向***、***履行过前置程序,也未明确具体的时间、地点。庭审中,***、***、***主张***、***损害华宇信码公司利益的具体行为是指,***作为华宇信码的执行董事,未定期召开股东会、未组织进行季度审计及年度审计、未制定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未尽到执行董事的义务,违反了《公司法》和《华宇信码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华宇信码的监事,对执行董事的行为未履行监管、纠正、提议罢免义务,未监督检查公司财务,未代替执行董事召集股东会、未汇报公司等,未尽到监事的义务,违反了《公司法》和《华宇信码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诉讼中,关于华宇信码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主张包括专利失效、专利价值减损、账面资产减损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公司发展前景、公司商誉减损等间接损失。华宇信码遭受的损失远远超出本案600万元的诉讼请求金额,其中,“部分覆盖的二维码防伪标签及其形成方法”的专利价值损失就已高达6166796.5元。对此,***、***庭审中称,***、***、***主张的600万元损失,首先依据华宇信码公司2015-2018年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资产余额的减少,然后又主张是专利损失,且时间发生的2018年以后,表明其主张的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专利价值的减损是一个市场化的结果,与***、***没有任何关系。关于***、***、***主张的研发支出资本化行为,是***担任华宇信码公司董事期间的操作,与***、***无关。***、***、***提起本诉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其与华宇软件公司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其无法偿还华宇软件公司500多万,所以提起没有任何证据600万的索赔,实际上是想进行冲抵。前程序_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代表华宇信码公司起诉***、***,是否存在豁免前置程序的情形;二、***、***是否损害了华宇信码公司的利益。第一,关于***、***、***代表华宇信码公司起诉***、***,是否存在豁免前置程序的情形。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系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其设置的目的系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不尽责,损害公司利益。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法律亦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股东须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穷尽内部救济措施后,方能代表公司起诉。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本案中,华宇信码公司并未设置监事会和股东会,由***担任执行董事,由***担任监事。公司法规定前置程序的意图在于通过公司内部机关的相互制衡,实现利害关系人的回避,避免利益冲突。在***、***、***将公司执行董事***与公司监事***均列为被告的特殊情况下,公司执行董事与监事与本案均存在利害关系,已无途径达成上述目的,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已穷尽,故在该种情形下,应当豁免股东的前置程序。故本案存在豁免前置程序的情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受理。第二,关于***、***是否损害了华宇信码公司的利益。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系指上述人员在行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公司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勤勉义务系指上述人员应当依法运用自己的才能、知识、技能和经验,以适当的注意管理公司,以免公司利益受损。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主张***、***损害了华宇信码公司的利益,据此要求***、***赔偿华宇信码公司600万元,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应当举证证明***、***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并对此具有主观过错,华宇信码公司的利益遭受了实际损失,且***、***所实施的行为或不作为与华宇信码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首先,关于***、***、***主张华宇信码公司遭受专利损失系因***、***未履行职责所致,一审法院认为,对于2008101XXX号专利,***、***、***提交的单一的网页截图不足以证明该专利的实际价值减损了600多万,即使该专利价值确有减损,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专利价值的减损与***、***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于20141002XXX号专利,根据《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载内容,其失效原因系该专利申请不具备创新性,未通过专利申请审查,对此***、***不具有过错。***、***、***主张2014100XXXXX号专利因未缴专利年费、频临失效,2014200XXX号专利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系因***、***未积极履行职责。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和《华宇信码公司章程》并未规定执行董事和监事具有维护公司专利权的相关职责或管理义务,且***、***、***并未证明***、***具有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故***、***、***据此主张***、***违反勤勉义务,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提交的中国及多国专利查询信息,华宇信码公司已经对专利号为200810XXX和20142008XXX的两项专利补缴年费,两项专利并未失效。综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给华宇信码公司的专利权造成了损害。其次,关于***、***、***主张的华宇信码公司账面资产减损以及发展前景和商誉受损,系因***、***未积极履行职务所致。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账面资产减少仅能反映公司经营后的财务状况,不足以证明华宇信码公司的利益受损,***、***、***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账面资产减损与***、***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华宇信码公司发展前景、商誉受损,且公司的发展前景具有不确定性,***、***、***据此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综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害了华宇信码公司的利益,故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一审法院不予一一评述。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是否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并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即使***、***确存在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之行为,也应在确定该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且该损失与***、***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具有因果关系时,其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华宇信码公司所遭受的利益损失数额,***、***、***主张依据华宇信码公司账面资产减损超过2000万元,华宇信码公司相关专利失效或价值严重减损,公司财务账目与实际不符,面临巨大财务损失风险与诉讼风险,故酌定为利益损失数额为600万元。对此,本院认为,公司所属专利权的维护管理、账目资产减损、财务账目与实际不符等情况仅能体现公司的经营现状,但该现状并不等同于华宇信码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现***、***、***既未提举证据明确华宇信码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具体金额,亦未举证证明该利益损失系***、***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所导致的必然后果,理应承担举证不利之法律后果。综上,一审法院关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害了华宇信码公司的利益,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所作出的判断,相关论述一审判决中亦已详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利审判员陈实审判员杨力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李晓桐书记员李连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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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