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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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山西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购房款345000元为基数按照0.1%给付原告***损失”为“被上诉人山西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购房款354000元为基数按照5%给付上诉人损失”; 四、驳回上诉人***、山西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均由上诉人山西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