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9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4月28日,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20)京0106民初9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左红卫二Ο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