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8民初23885号原告:胡卫华,男,1972年12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8民初23885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宏,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翰维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原告***与被告翰维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维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翰维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翰维科公司给付我102342元;2.判令翰维科公司从2019年7月25日起给付我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每天按千分之二计算;3.判令翰维科公司支付我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4.判令***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翰维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翰维科公司于2018年5月8日成立,初始股东为***、***两人。公司设立后,我多次为公司垫资购买办公设备、垫付房租和差旅费等费用。后因经营理念差异,我决定退出公司经营,***同意受让我的股权,目前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2019年6月19日,我作为债权人,翰维科公司为债务人,***为保证人,共同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经三方核对结算,应退还我相关费用为人民币122342元,***对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关费用应在2019年7月25日前还清,如果逾期还款,则每天按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翰维科公司与***在支付给我人民币20000元后再无任何还款,我多次催要,仍置之不理。故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翰维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通过***提交的证据可查明,翰维科公司股东原为***、***,2018年8月***退出经营,将其股份转让给***并办理了工商登记。2019年6月19日,***(甲方、债权人)与翰维科公司(乙方,债务人)、***(丙方,保证人)签订《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第一条还款金额与保证责任1.甲方在乙方设立后,先期为乙方垫资购买办公设备、垫付房租和差旅费用等部分费用,且甲方目前已将所其持股份转让给丙方并决定退出乙方公司经营,经三方核对结算,应退还甲方相关费用为人民币122342元;2.丙方自愿对债务人上述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二条还款计划1.乙方将上述款项在2019年7月25日前分次全部返还甲方;第三条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按以上双方约定还款日还款,则每天按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确认翰维科公司、***仅向其支付2万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翰维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与翰维科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翰维科公司未依约向***付款,显系违约,应当根据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要求翰维科公司支付合同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支持。***作为保证人,应当对上述翰维科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翰维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翰维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返还合同款102342元;二、翰维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0234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翰维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对翰维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已预交),由翰维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476元(***已预交),由翰维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孟昕伟二零二一年二月五日书记员张晓晨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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