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115执9102号申请执行人:汪诚,男,1981年5月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京0115执9102号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6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4970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欠款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偿4970元,其余未受清偿。经申请人***核实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云成审判员刘亚东审判员任爱平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庞越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