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京0115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京0115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远昕,行长。被执行人:北京天达恒搏科贸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皓龙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男,**969年9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大兴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银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天达恒搏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北京皓龙鹏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1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九银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天达恒搏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北京皓龙鹏达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共计6595591.7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天达恒搏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北京皓龙鹏达商贸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258号3幢1-602室,买受人刘建丰以最高价945000元竞买,经案款分配申请执行人九银公司受偿836253.58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达恒搏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北京皓龙鹏达商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九银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天达恒搏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北京皓龙鹏达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九银公司申请执行的借款本息共计6595591.72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836253.58元已受清偿,剩余部分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九银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天达恒搏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北京皓龙鹏达商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九银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达恒搏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北京皓龙鹏达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元凯审判员赵鑫审判员任爱平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李浩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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