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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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5015.59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后续治疗费3000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营养费1984.41元; 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护理费7188元; 五、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交通费600元; 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费100元; 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轮椅及辅助器具费3713.9元; 八、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营养费2515.59元;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所列一至八项给付,均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计817元,由原告***负担504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313元;鉴定费286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保全费32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