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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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98654.49元、利息16797.28元、罚息4479.29元、复利2667.4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同时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利给原告(但原告请求被告实际支付的各项利息及律师费等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其实际还款之日止,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额);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确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鲁F×××××、发动机号为SSX4699的小型客车经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13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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