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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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 大连禾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丰厚果业有限公司 大连彤乐果业有限公司 大连梓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福兴恒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大连福兴恒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22日借期内利息410644.35元、罚息139135.4元,合计549779.75元; 三、被告大连福兴恒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利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四、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瓦房店市许屯镇大岗寨村张店北山6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WFD0186009)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在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大连福兴恒家庭农场追偿; 五、被告大连彤乐果业有限公司、大连梓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龙盛南日泉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大连禾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丰厚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认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大连彤乐果业有限公司、大连梓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龙盛南日泉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大连禾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丰厚果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福兴恒家庭农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98元,由被告大连福兴恒家庭农场、大连彤乐果业有限公司、大连梓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龙盛南日泉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大连禾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丰厚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