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 沧州市茂源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大连德鸿食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7051.54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70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17728.3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6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44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负担363元,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