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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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960.90元、伙食补助费15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772.08元、误工费712.14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以上合计10,595.1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按照30%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2,6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3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