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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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代位赔偿款48,193.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保险费28,268.27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