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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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972,753.3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本金计算截止到2021年3月18日;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计付,但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予以扣减); 三、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筑面积为167.17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3元,减半收取6,841.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