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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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编号:×××29)、《综合授信合同》(编号:320***)、《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20***);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20173580210008406130);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借款本金849372.4元及其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时间从2020年8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连江县××镇××路××号××幢××单元抵押财产,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12670元,减半收取6335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