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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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68742.41元,并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代偿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代偿款18000元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息,代偿款27605.35元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息,代偿款18600元自2019年9月24日起计息,代偿款16700元自2019年12月24日起计息,代偿款7669.92元自2020年3月27日起计息,代偿款80010.01元自2020年4月25日起计息,代偿款157.13元自2020年8月24日起计息); 二、驳回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5元,减半收取计2197.5元,由***、***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