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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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御临门温泉度假村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御临门温泉度假村和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89474.03元及滞纳金(截止至2020年4月16日的滞纳金为31985.05元;2020年4月17日的滞纳金,以89474.0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 (上列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法院账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476,须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计136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被告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御临门温泉度假村和广东省紫金县金鹅温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