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65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659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6254元; 四、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房地产(不动产证明号:DY20170900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的上述债务在处分抵押物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由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计276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206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