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代偿款807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034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2019年4月1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登记在***名下的浙G×××××号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22元,***、***负担2078元;公告费2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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