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17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9月9日结欠利息27201.42元,从2020年9月10日起至贷款偿清日止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年利率12.7022%计算的利息)。 二、确认原告广东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紫金县××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担保合同》成立有效,原告对被告***、***位于紫金县敬梓镇敬梓圩[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紫字第2100007916号,不动产他项证号为粤(2017)紫金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457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列相应款项交本院转原告广东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领,法院账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476,须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