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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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凤岗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5305.82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30元,由***负担20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1.7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26.75元,由***负担84.98元(***已预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迳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