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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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68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682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68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向***归还借款本金2425101.41元及利息19017.68元,并以2425101.41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29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292.4元(***已预交),由***负担7717.32元,***、***、佛山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0575.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15.74元(***已预交),由***负担6049.53元负担,***、***、佛山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66.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