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泓晟鼎(福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莆田市海拓科技有限公司
蓝星(泉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欧联电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至破产受理前一日即2016年8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069503.75元(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者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对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应通过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二、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84343.75元及截至破产受理前一日即2016年8月4日的罚息610572.14元(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者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对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应通过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三、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本案律师费44400元(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者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对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应通过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四、被告蓝星(泉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泓晟鼎(福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欧联电镀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自2016年8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及按本案《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计算的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蓝星(泉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欧联电镀有限公司、泓晟鼎(福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4
发布日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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