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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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峰支行 福州嘉威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嘉威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峰支行借款本金12936601.5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51217.6元[暂计至2020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州嘉威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峰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4263元。 三、被告福州嘉威电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峰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坐落福州市晋安区XX街道XX路XX号XX花园XX#楼(写字楼)12层01室、12层02室、12层03室、12层04室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6号、榕房GR共字第0××2号、榕房GR共字第0××3号]有权予以折价或对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52元,由被告福州嘉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