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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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富登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恒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4855.09元,扣除其已向原告垫付的10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94855.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朱书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梦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