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苏润高碳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科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科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76676.4元及利息(以17667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苏科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83736元范围内对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2元,保全费1645元,合计3937元,由被告江苏科尔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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