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赔偿决定书

发布于:2021-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2021)鄂委赔2号
案号 -
案由 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

(2021)鄂委赔2号

赔偿请求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赔偿请求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苏国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琴断口监狱,住***。

法定代表人:吴北宁,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郑毛,该监狱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毛应涛,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机关: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住***。

法定代表人:贾石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蓉、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邓艳秋,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因殴打、虐待致秦某死亡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狱管理局)作出的鄂监复决字[2020]第0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21年4月1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丹、苏国庆,湖北省琴断口监狱(以下简称琴断口监狱)的委托代理人郑毛、毛应涛,监狱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宋蓉、邓艳秋参加了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10月9日赔偿请求人***、***以琴断口监狱未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医疗救治权,导致服刑人员秦某因患不可能致命的疾病死亡存在明显过错为由,向琴断口监狱申请国家赔偿,要求琴断口监狱支付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810420元。琴断口监狱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鄂琴断口赔决字1号不予赔偿决定:对***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不服,于2020年12月7日向监狱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监狱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鄂监复决字[2020]第0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对监狱管理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1、撤销琴断口监狱(2020)鄂琴断口赔决字1号不予赔偿决定及监狱管理局鄂监复决字[2020]第0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2、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810420元(90521元/年×20年=1810420元)。理由:1、死者秦某入狱时身体强壮,不存在营养不良的情形,短短四个月体型迅速消瘦,营养不良,并因疾病未及时有效医治死亡。这是监狱未能保证其正常饮食、休息所致,也是导致受害人患病并死亡的根源。2、受害人生前有被虐待致伤的痕迹。根据鉴定报告,死者身体伤痕不属于正常擦伤,而属于拖拉或者其他原因造成。3、监狱存在明显的、严重的延误治疗行为,与秦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受害人生前并没有证实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监狱在事后调取的诊断记录并非秦某本人。2020年1月2日前后在秦某已基本丧失意识、有明显重疾的情况下,仍然由狱友拖至医务室打针,直至生命已近垂危之际仍未有正规的治疗记录,也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既没有履行保外就医制度通知家属保外就医,亦未送至监狱外正规医院就诊。复议机关提出的9次看诊无证据证实,治疗药品如丹参等均不属于抗炎药品,明显是药不对症,直至秦某丧失呼吸后才送医院,存在明显延误治疗的事实。5、赔偿义务机关及复议机关处理程序违法。秦某死亡后,监狱未按照《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后续工作:(1)未提供十五日内的原始监控录像,仅提供了不足三天的部分视频,根本不涉及秦某的发病抢救过程,而仅是片段性的治疗过程。且依据片段录像的反映:1月2日,秦某被搀扶进医疗室;1月3日,秦某在几乎失去意识的情况下被抬进医疗室;1月4日已经死亡,且录像显示,在寒冷的冬天,秦某始终只着单衣,无人照料亦无医生在现场处理;(2)监狱提供的材料没有在检察机关、家属的共同参与下进行封存;(3)对秦某的死亡现场没有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4)没有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记录,监狱的材料仅仅反映了在4月22日取得死亡证明书;(5)秦某1月4日死亡后一直未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直至家属多次投诉,才于4月22日拿到医院的死亡证明。7月8日才进行法医鉴定,导致部分痕迹灭失,部分真相被隐瞒。

琴断口监狱答辩称:1、服刑人员秦某因病正常死亡,与答辩人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营养不良由其自身疾病所致,且秦某有吸毒史,答辩人不存在未保障秦某正常饮食和休息的行为。2、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尸表检查痕迹是合理抢救所致,答辩人不存在殴打和虐待的行为。3、答辩人不存在延误治疗的行为,秦某属于正常死亡。首先,答辩人对秦某病亡的冠心病病史并不知情,不存在延误治疗的行为。其次,2020年1月2日至3日秦某的病情较稳定,没有达到监外就医的条件,答辩人给予及时治疗,不存在延误治疗的行为。4、程序合法:答辩人按照《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开展了调查工作,作出调查结论并通知了秦某家属。《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并没有规定答辩人需将开展调查工作的所有资料向家属提供。人民检察院对答辩人的调查结论进行审查,查阅监控和病历,进行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根据审查情况对答辩人的调查结论出具检察情况通知书,认定符合病亡的特征,属于正常死亡,程序合法。死亡证明书及法医鉴定时间延迟,是由于2020年疫情防疫这一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并非答辩人故意隐瞒。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请求。

复议机关监狱管理局称:一、秦某符合疾病死亡的特征,属于正常死亡。2020年1月4日,秦某经武汉市汉阳医院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梗猝死。后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秦某符合在患有冠心病及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因融合性支气管××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2020年9月29日,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被监管人死亡检察情况通知书》,认为秦某符合疾病死亡的特征,属于正常死亡。二、琴断口监狱对秦某正常监管。被答辩人诉称的未能保障正常饮食、休息以及就医与事实不符。2019年8月29日,秦某投入琴断口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秦某的生活、出工、就医等均处于正常监管状态下。琴断口监狱的各职能运行正常,服刑人员的衣食住行均得到正常保证,秦某服刑期间营养不良不能直接归咎于监管。三、琴断口监狱对秦某的救治不存在延误、怠于履职。1、秦某本人对自身疾病存在隐瞒。2018年12月22日,秦某就诊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主诉胸闷、胸痛半年,与活动无关,持续数秒钟,且辅助检查为外院心电图等,也即秦某就该病症已在多处就医。2019年7月18日,秦某在看守所入所体检时,否认既往病史,自诉存在不透风时感到胸闷,与运动无关。而2019年8月29日入监体检时,自诉无既往病史,医师意见为胸膜炎、××既往史。秦某未向琴断口监狱披露所患疾病。且本案复议阶段,被答辩人作为家属,对秦某是否患该疾病表示不知情。2、监狱医院给予对症治疗。服刑期间,秦某主诉胸痛、双下肢水肿等疾病,监狱医院均给予了相应对症治疗。2020年1月2日,秦某病情加重,监狱医院根据其病情收住院观察。2020年1月4日零时许,秦某在观察期间突发疾病,监狱立即呼叫120并送外就医。四、琴断口监狱处理秦某事宜未违反程序。秦某病亡后,琴断口监狱根据《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启动了相应处理程序,通知了家属,启动对死亡原因的鉴定等。根据该规定,琴断口监狱不负有被答辩人所诉称的各项程序性义务。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维持复议决定。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赔偿请求人提交了五组证据:

第一组是***、***的身份证复印件,***与死者秦某的结婚证,以及***、***、死者秦某的户口本,用以证明赔偿请求人系死者的近亲属,是本案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是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济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F-39号),用以证明1、秦某入狱前身体壮硕,不存在营养不良,入狱后骨瘦如柴是未得到及时医治及生活虐待所致。2、秦某尸体上的大面积擦伤、挫伤,怀疑其生前遭受身体伤害。3、融合性支气管××本身并不致死,延误以及错误的治疗手法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监狱存在明显过错。

第三组证据是琴断口监狱的不予赔偿决定书,用以证明请求人已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第四组证据是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监狱管理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已申请复议。

第五组证据是两个案例,认为与本案存在一定相似度,监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义务。

琴断口监狱提交了四组证据:

第一组是1、罪犯档案资料;2、罪犯入监登记表;3、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用以证明琴断口监狱对秦某依法执行监管。

第二组是4、武汉市汉阳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5、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6、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的文件,用以证明1、秦某因自身疾病及吸毒影响进食和营养吸收是其营养不良的根源。2、琴断口监狱按财政标准供应伙食,不存在未保障饮食和休息的行为。

第三组是7、武汉市汉阳医院的相关报告单;8、2019年7月18日的入所健康检查表;9、2019年8月29日的罪犯体检手册及相关报告单,用以证明琴断口监狱对秦某死亡的冠心病史并不知情,不存在不予治疗的行为;秦某发病前意识清楚,未达到需要转院治疗的条件,监狱不存在延误治疗的行为。10、琴断口监狱医院罪犯门诊病历,2019年12月30日心电图报告单,用以证明2020年1月4日在抢救时采取胸外按压,尸表检查痕迹是合理抢救所致;秦某服刑期间琴断口监狱给予及时救治;秦某服刑期间无心脏病史,既往有胸膜炎病史。11、关于四监区秦某的治疗经过,用以证明监狱给予了及时救治,不存在延误。12、汉阳医院门诊病历和心电图报告单,用以证明琴断口监狱及时转院,给予及时救治,采取胸外按压及秦某有冠心病的既往病史。13、监狱管理局的通知,用以证明出监狱就医有严格条件。1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用以证明秦某因心梗猝死,监狱不存在延误行为。15、告知书及湖北同济法医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排除秦某因机械性窒息及机械性损伤致死可能,琴断口监狱不存在殴打和虐待致死的行为;秦某死亡的原因是患在冠心病及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因融合性支气管××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第四组证据是16、琴断口监狱关于死亡原因认定的结论;17、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情况通知书,用以证明秦某是正常死亡,与答辩人的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经质证,赔偿请求人除对琴断口监狱医院罪犯门诊病历、2019年12月30日心电图报告单及四监区秦某治疗经过的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外,对其他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第一组、第三组和第四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营养不良是因为秦某自身疾病及吸毒造成的;身体上的擦伤是在抢救时通过胸部按压造成的,并且司法鉴定已经排除了机械性致死的可能;融合性的支气管××并不是主要原因,根据司法鉴定,主要死因应当是冠心病。汉阳医院的死亡诊断证明秦某是因心梗猝死,所以监狱不存在过错。对第五组证据有异议,这几个案件与本案没有相似度,监狱的门诊病历显示秦某在服刑期间,监狱依据监狱法给予了医疗救治,并未剥夺他享有的救治权利。监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狱管理局对琴断口监狱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1、证据7,2019年5月29日的体检显示的是在派出所的体检,这个体检是基础性体检,该结果没有查明有冠心病史,上述所有的常规体检项目是无法查出冠心病的。2、证据8,2019年7月18日的入所健康检查表,秦某否认了既往病史,同时右胸有伤疤,自述无透风时感到胸闷,与运动无关,体查血压高。证据9,2019年8月29日,秦某入监体检再次否认既往病史,并且签字,同时再次指出入监体检全部是常规性的基础体检。3、证据10,琴断口监狱医院的门诊病历,从2019年10月12日到2020年的1月3日,琴断口监狱医院对于秦某的就诊给予了对症支持治疗,复方丹参液等全部是对症用药,对于双下肢水肿也予以了对症治疗。医院的设立和医生的配置都符合规定,对于是否发现了融合性××这一病症,是医院医生的诊断行为,另外融合性××的症状发烧、咳嗽以及感到胸闷等等与冠心病的症状有一定的吻合性。此外,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2018年12月22日亚心医院的门诊病历也是冠心病待查,从2018年的12月22日到秦某病发,秦某一直对此予以了隐瞒。证据11,四监区秦某的医疗经过以及监狱医院医生的证明恰恰证明了监狱在罪犯死亡后的程序是规范的,启动了所有的调查。证据12,汉阳医院的门诊病历,诊断为猝死,证据1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由汉阳医院出具,证明秦某猝死,引起死亡的疾病为心梗,这是临床诊断。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2日,秦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刑事判决同时载明,秦某2011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秦某投入琴断口监狱服刑的《收监身体检查表》记载,其有胸膜炎、××既往史,常规体检无异常。琴断口监狱医院罪犯门诊病历显示,秦某自2019年10月起身体感到不适到2020年1月4日死亡,期间共有就诊记录9次,症状记载多为全身乏力、胸痛、双下肢水肿等,琴断口监狱医院接诊医生给予静脉注射扩张血管的丹参滴液和补充营养的维生素、氨基酸等药物治疗。2020年1月4日零时23分,患者突发呼吸、心跳停止时,监狱医院迅速展开抢救,并呼叫指挥中心转汉阳医院就医,但秦某医治无效死亡。2020年8月31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20]病鉴字第F-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法医病理学诊断:1、秦某患有重度融合性支气管××,肺出血、肺水肿,细支气管大量脓栓;2、重度冠心病;3、营养不良(心、脾萎缩);4、多器官组织自溶。认为秦某符合在患有冠心病及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因融合性支气管××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29日作出武城检二部通[2020]26号被监管人死亡检查情况通知书,认为秦某符合疾病死亡的特征,属于正常死亡。另查明,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38号起诉书载明,秦某曾被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的焦点是:琴断口监狱对秦某是否存在虐待、体罚及延误治疗的行为以及是否应予赔偿。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秦某在服刑期间死亡,根据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本案排除了秦某因机械性窒息及机械性损伤致死的可能。结合案情、病历资料及事发当天的抢救情况,死者秦某右胸部及左某、右手臂及右前臂片状皮革样化的损伤,应为抢救过程中胸外按压所致,赔偿请求人以此为由认为系死者生前被殴打、虐待致伤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服刑期间,秦某的生活、出工、就医等均处于琴断口监狱的正常监管下。质证过程中,***提出她曾会见秦某,但未提供琴断口监狱未保证秦某正常饮食、休息的证据。鉴定结论显示秦某体型消瘦,心、脾萎缩,结合秦某有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历,可以认定秦某生前患有营养不良与其自身疾病和身体素质有一定关联性,赔偿请求人认为系因秦某服刑期间受虐待所致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秦某在服刑期间发病后,琴断口监狱医院根据其病情将其收住院观察治疗。秦某在观察期间病情加重,监狱立即呼叫120并送外医。经过尸检和病理检验,鉴定认为秦某符合在患有冠心病及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因融合性支气管××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故赔偿请求人认为秦某系受殴打、虐待致死、要求琴断口监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提供基本的罪犯医疗保障。根据琴断口监狱病历记载的情况看,秦某从2019年10月21日已经胸痛一个月,至2020年1月4日死亡的三个多月的时间内曾9次在琴断口监狱医院就诊,每次都主诉胸痛,但琴断口监狱未对其进行过胸片或心电图等常规检查,仅仅采取听诊器检查后给予营养药品的方式予以治疗,在其病情出现明显恶化的情况下,琴断口监狱也未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症治疗,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秦某的病情,其监管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对秦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琴断口监狱对秦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202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显示,国家统计局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故本案中秦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数额为181002元(90501元×20×10%)。

***、***在申请国家赔偿时未同时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经本院赔偿委员会释明,其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综合考虑本案各种因素,酌定琴断口监狱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四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琴断口监狱(2020)鄂琴断口赔决字1号不予赔偿决定及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鄂监复决字[2020]第0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二、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支付赔偿请求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81002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91002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5-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