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金久阳机电有限公司 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 十堰和韵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和韵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977133.3元。 二、驳回原告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72元,由被告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和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