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明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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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集团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6339元; 二、被告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不能给付的范围内对原告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三、若被告***未能在上述协议内履行义务,被告***应自2017年1月28日起以2063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向原告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原告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芜湖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付鉴定费964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4元,由原告宣城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8元,被告***负担28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